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方、受益方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公益和非营利目的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指货币资金以外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其中实物指设备、物品、艺术品等有形动产;股权指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
第五条 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捐赠方捐赠的物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物资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其中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应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进口物资应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捐赠方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基金会可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产品合格证,以及捐赠产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三)捐赠方捐赠自有房产的,应确保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无争议,无查封,无冻结,无抵押;不存在针对捐赠方的诉讼、仲裁、处罚等可能导致捐赠资产权属产生争议或变更的情况。
(四)捐赠方捐赠其所持有股权的,应确保该股权为实缴资本,无冻结,无质押, 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限制股权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也没有任何会对股权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等。
第七条 捐赠方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应包括捐赠方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捐赠方须认真履行捐赠合同。如不能按时履约,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合同。基金会有权依法向捐赠方追要捐赠资金和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九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进行验收,经捐赠方、基金会或由基金会委托的资产管理人员及时验收,并做好验收登记。
第十条 捐赠物资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后,应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捐赠金额应经双方确认,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捐赠物资计价凭据,或提供的凭据及其他能够确认捐赠物资价值的证明与当下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捐赠价值;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基金会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材料,又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
第三章 捐赠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应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无法直接用于公益活动以达到公益目的的,可依法拍卖或变现,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用于与捐赠方约定的捐赠用途。确需改变用途、范围、使用方式等捐赠事项时,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捐赠方未限定捐赠用途的,可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资金和物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全部、足额使用。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捐赠资金和物资,且捐赠协议中未对剩余资产使用进行约定的,基金会可以在取得捐赠方同意后或在公开媒体平台公示后,将剩余资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近似的目的。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和物资,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有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出入库管理,做好登记入库、保管、出库、分发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种类、数量,做好入库登记;
(二)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应严格依据捐赠协议或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好出库登记,由领用人签字确认交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或受益方查询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或受益方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基金会要适时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在检查监督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资金和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资金及物资捐赠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已于2021年6月17日开始试行,经2022年7月25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