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二)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基金会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四)基金会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基金会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基金会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基金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七)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九)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五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交易行为和交易内容应真实可信;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三)合法合规原则。关联方交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四)回避原则。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第六条 基金会对于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7月25日由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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