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确保项目运作合法、合规,实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一)孔子学院网络建立和完善;

(二)孔子学院办学质量提升;

(三)孔子学院品牌塑造传播;

(四)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项目管理办法,确定年度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重大事项。理事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基金会项目的整体统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是项目管理的内部主责部门,负责牵头立项论证、按权限报批、推进实施、跟踪监督、验收结项、材料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须符合章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项目立项论证由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综合部、基金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织论证评估,形成项目方案,按报批流程和权限逐级报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重要项目,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形式和程序进行决策。

项目方案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受益对象、预期效果、实施计划、项目预算(如资金来源及数额)、项目起止时间等。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责部门应认真落实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准确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秘书处领导和理事会报告,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达到预期效果。

 

第八条  项目因故需提前终止或变更实施计划、预算等重要事项时,须按照基金会相关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决策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须按最终批准的方案或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结项和财务结算。结项材料应实事求是、客观公允反映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的各类项目均纳入基金会年度审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项目完成后还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无明确结项时间的重大公益项目,根据项目周期特点和工作实际,自项目实施起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财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信息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等制度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基金会理事、监事、捐赠人和社会公众依法依规的检查和监督,主责部门、基金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材料,如实反映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主责部门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将协议等重要原始文件交综合部归档。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主责部门可在遵循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牵头制定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2年7月25日由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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