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坚持合法合规、民主科学决策。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三条  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原则上,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报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审定后列入理事会议议程。议题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5天提交理事,理事如对会议议题有任何意见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向理事长提出。

第五条  由一名理事提出并经两名理事附议,可提起临时动议。临时动议被列入正式议程后,附议的内容可作为动议或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及表决。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表决前,可以撤回。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形式进行,也可采取通讯会、书面表决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包括报批议程、准备文件、记录、起草决议和公告、会务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监事列席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根据议题需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理事长或召集人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期和地点;

(二)议题;

(三)议程和出席人员范围;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出席会议,其效力与现场出席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应为理事本人。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题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题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时限、日期并手写签名。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至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的投资活动;

(二)对外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如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认为提案不充分,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做出判断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研究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提请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研究事项与理事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人员须回避。涉及与理事所在单位关联交易的,讨论表决时相关理事应回避,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议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理事,会后应通过文件交换等方式补签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应当保存不少于30年。

第二十二条  如采用书面表决方式议事决策,理事应在收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就所议事项签署表决意见,并将表决意见送达基金会秘书处。如签字同意的理事达到章程规定的表决人数,监事未提出反对意见,即形成决议,不需再召开其他形式会议。决议应形成纪要,经理事长签发后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同意,相关人员不得将会议议题、议案、个人意见对外发布或传播。对已形成决议,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发表与之相抵触的意见,不得将会议过程及与会人员具体意见等对外传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除另有特别安排外,秘书处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0年6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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