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以“适应发展、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立机构,核定职责,建立职员聘用培养晋升体系,制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机制。

 

 

第二章  内设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秘书处内设机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综合部制订方案,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内设机构变更程序与设立相同。

第四条  秘书处下设7个部门,名称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部  主要负责行政、法律、人事、资产、后勤等工作。

(二)基金财务部  主要负责基金运作、项目资金管理和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三)募资与公共关系部  主要负责资金募集、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维护、品牌建设、网站公众号运维及出版物发行工作。

(四)政策与发展部  主要负责孔子学院发展政策研究,制订基金会和孔子学院发展规划,对接孔子学院中外方合作机构。制定孔子学院系列标准,审批孔子学院设立、调整和关停等工作。

(五)项目资助部  主要负责基金会重点资助项目的论证、立项、遴选、资助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培训与评估部  主要负责孔子学院中外方管理人员培训,孔子学院办学情况监测、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评估等工作。

(七)数字化与创新部  主要负责推进孔子学院创新发展和数字化建设,统计分析全球孔子学院运行数据,推动孔子学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效能和办学水平,负责基金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网络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岗位根据基金会发展规划动态调整,岗位总量由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岗位横向分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两个序列,纵向从高到低分九级,分别是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高级项目主管、项目主管、项目专员、助理项目专员、办事员。

第七条  岗位序列之间不设具体比例限制,其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为行政管理岗位。综合部、基金财务部以行政管理岗位为主体,其他部门以业务管理岗位为主体。 

第八条  按岗位层级设秘书长岗位1个,副秘书长岗位2个。 部门主任和副主任岗位设置原则为,专职工作人员3人(含)以下部门设1个,4-5人部门可设2个,6人(含)以上部门可设3个。高级项目主管及以下岗位在不突破岗位总量前提下不设层级间比例限制。

第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岗位聘用晋升按照《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章程》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晋升部门主任、副主任岗位由秘书处按程序组织选拔,晋升高级项目主管及以下岗位由秘书处组织考核。

第十条  岗位管理和聘用具体事宜按照《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职员聘用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认同本基金会宗旨和价值观,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事业心,愿意投身国际中文教育事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素养;

(四)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一)制定计划。综合部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聘用)计划,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

(二)拟定人选。人选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面向人才机构、业务合作单位或高校定向招聘,内部选聘三种方式产生。

(三)考察。对外招聘人选重点对其人事档案和过往履历进行审查,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内部提拔(晋升)人选主要通过调阅工作资料,听取相关部门和职员意见,考察其德行表现和工作能力。

(四)决定。综合部就考察合格人选有关情况书面报秘书长审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其中提拔聘用(含对外招聘)的部门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应分别报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五)入职(聘用)。新录用和提拔(晋升)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通知聘用人员办理入职(聘用)手续。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实行职员试用期制度。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种类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其他约定事项等。

第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职员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或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

1.职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员提前30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递交书面申请,可以解除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员向综合部提交书面申请,综合部报告秘书长审批。

2.综合部通知拟解聘人员聘期截止时间,并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交接工作。

3.拟解聘职员应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交还本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和设备,移交工作资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在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禁止职员离职时携带、藏匿、销毁与基金会工作相关的文件、数据、信函、光盘、硬盘等资料。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或合同到期前双方就续签合同未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职员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不论个人档案是否转移,基金会均不再对其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六)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基金会不得与职员解除合同。职员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职员被派出参加脱产培训1年(含)以上的,应签订服务期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六章  薪酬及福利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内同类型或同行业机构薪酬管理制度,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会人力资源配置需求,秘书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具体事宜按照《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为职员缴纳“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为职员缴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基金会每年为职员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第七章  考勤及休假

 

第二十条   秘书处实行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为9:00—17:00。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确有困难的职员可按月向综合部申请弹性工作时段,到岗时间应在8:00—10:00之间。

第二十一条   职员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因个人原因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认定为加班。为完成重要工作或临时突发任务确需加班的,由所在部门统一安排,并报秘书处领导批准。加班发生后,职员可在3个月内申请补休。

第二十二条   职员晚于工作开始时间半小时内到岗或早于工作结束时间半小时内离岗的分别认定为迟到和早退,上述情况超过半小时未请假的认定为旷工。

第二十三条   职员可申请的假期包括公假、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凭通知参加法定社会活动或子女家长会的可视为公假。

第二十四条   请假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类型、事由、天数、休假地点等。请病假连续3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因事请假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应优先申请年休假。

(二)本人持《请假申请单》逐级报批。职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1个工作日以上3个(含)工作日以内的报分管秘书长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报秘书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3个(含)工作日以内的,报分管秘书长批准。

(三)因特殊情况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应口头提出请假申请,并征得上级批准。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员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以上且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所在部门应及时向综合部和分管秘书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职员因私出国(境)必须提前履行审批手续。部门主任、副主任报秘书长审批。其他职员报分管秘书长审批,其中占用工作日的还须报秘书长审批。

 

 

第八章   考核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职员考核分为岗位考核和绩效考核。岗位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绩效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职员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级晋升、薪酬发放、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内容、标准、程序等具体事宜按照秘书处制定的《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开展的专项培训。经本人申请,秘书处批准,职员可参加业务主管单位或合作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职员学习培训情况纳入考核。

第三十条  由基金会派出学习或到合作单位交流工作的职员,在规定的学习交流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学习或交流期满未按时返岗且未请假说明理由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员被派出学习、培训、交流等超过1个月的,结合外派项目具体情况,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其薪酬发放比例。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职员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职级晋升、其他专项奖励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酌情予以奖励:

(一)勤勉工作,实绩突出,优秀完成本职工作的;

(二)在募集资金,寻求项目资助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

(三)发现重大工作或安全隐患,避免基金会遭受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四)经秘书长办公会认定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职员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降职、开除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营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窃取或故意毁坏基金会财物的;

(三)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的;

(四)给基金会造成名誉损害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经秘书长办公会认定应处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职员对其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可向综合部反映,综合部向秘书长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在问题未解决之前,受处罚职员仍继续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将对其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基金会将诉诸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职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维护工作秩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三十六条   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外出考察、谈判,提供证明,对外发表与基金会工作内容相关的文章或信息,以及代表基金会出席公众活动等。

第三十七条   衣着整洁得体,仪表庄重,行为举止文明大方。

第三十八条   确保办公场所干净整洁,不得违反消防规定使用或存放私人物品,爱护办公设备。

第三十九条   职员违反工作纪律,基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职员指在基金会秘书处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未尽事宜,按本基金会章程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于2020年6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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