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
桃李未来孔子学院院长培训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项基金名称是“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桃李未来孔子学院院长培训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专项基金由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深圳市福田区桃李未来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李未来)合作发起,设立于基金会名下。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原始基金20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桃李未来捐赠,可定向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本专项基金的宗旨:培养深入了解中国文化和国情,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卓越的领导能力,有志于为促进中文教学、人文交流,增进国际理解贡献力量的孔子学院院长。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管理遵循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章程》《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基金的业务范围:

以公益的方式支持“孔子学院院长培训”及国际中文教育相关公益事业,支持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的培训,打造国际中文教育领域一流孔子学院中方院长队伍以及科学技术和产品服务的公益性生态体系,将相关国际中文教育成果及产品服务向世界推广,更多的为助力世界各地的孔子学院培养优秀的中方院长提供科学、专业、系统、规范的培训保障与服务。

第七条 本专项基金资助内容:

支持“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孔子学院院长培训”项目及相关公益事业,受益人群为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包括尚未赴任的候任院长和现任院长)。资助内容主要包括:

(一)支持“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培训”及相关服务(不包含参训人员及授课专家食、宿、交通);

(二)支持全球孔子学院课程资源建设及国际中文教育成果分享等相关公益项目及服务;

(三)支持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开展国际中文教育领域公益论坛、座谈会、沙龙等国内外交流活动;

(四)支持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开展国际中文教育相关数据建设分析和相关科研课题、学术研究、技术研发等公益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培训专家库建设;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宗旨的项目和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专项基金由管委会行使管理职能。管委会下设“专项基金工作办公室”,设在培训与评估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成员包括主任1名,由基金会人员担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基金会1人,桃李未来2人担任;成员3名,分别由基金会培训与评估部、基金会基金财务部、桃李未来各1人担任。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任职资格:

(一)认同基金会章程和本实施办法,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能为国际中文教育领域及相关公益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三)有能力对专项基金的发展方向、资助领域和项目提出建设性、战略性意见。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的产生、改选及罢免由人选提名单位提出建议,报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管委会在基金会授权下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实施办法;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提供、管理和使用;

(三)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管委会其他办事机构;

(六)监督专项基金实施情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本实施办法,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二)对本专项基金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管委会决议。

第十四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管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管委会成员提议,必须召开管委会会议。如主任不能召集,可由其提议的副主任召集。召开管委会会议,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修改本实施办法的决议则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六条 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成员审阅、签名。

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实施办法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本专项基金收入来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专项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专项基金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条 本专项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在业务范围之内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的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支出报销审批流程:根据管委会通过的年度预算,由专项基金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签字后,报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批准,基金会财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放款。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基金会账户下设立独立账户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基金。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331日前,管委会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和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和收支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实现实施办法规定的宗旨时;

(二)无法持续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基金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置等工作按《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2023512日管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管委会,自基金会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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