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的管理,规范法人证书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转让。
第二章 范围与程序
第三条 法人证书主要用于证明基金会社会身份和开展相关业务资质,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证照办理和年检;印章刻制、银行账户开立;各类协议、合同签署;法律事务办理;社会保险、税务登记等。
第四条 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秘书长审批后,到综合部登记领用。
第五条 法人证书借用登记范围:
(一)刻制印章;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申办执照事宜;
(六)协议、合同签署事宜;
(七)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八)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九)申办海关事宜;
(十)因工作需要须出示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法人证书由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
第七条 法人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禁止超越审批范围使用法人证书。
第八条 使用法人证书复印件,应注明用途并加盖基金会公章;使用法人证书扫描件,应在扫描件上加注使用用途。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换证,保证法人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2日开始试行,经2022年7月25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