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国内出差审批和差旅费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京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基金会聘请的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并由基金会负担差旅费的外单位人员,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批管理

 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前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出差人数、天数和次数应根据工作实际从严控制。出差人员原则上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办公系统上提交出差申请。秘书长出差由副秘书长审批,向理事长报备;副秘书长出差由秘书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逐级报秘书长审批;其他人员出差,逐级报分管秘书长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京外地区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应选乘相对经济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须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理事长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头等舱

一等舱

凭据

报销

副理事长、

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经济舱

二等舱

凭据

报销

其他工作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经济舱

三等舱

凭据

报销

 

理事长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报销时,应与理事长差旅费一并报销。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出差人员,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视需要,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须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见附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理事长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是西藏、新疆或青海省的,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与机场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文件资料托运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住宿明细单、银行刷卡单等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确系特殊情况且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可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经批准的出差申请、机票、车船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所有相关费用凭证一次性报销,不得分割、更不得与其他业务混淆报销,也不得事后补报。

基金财务部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核验报销票据,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实际支付住宿费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如到边远地区出差),须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出差住在亲友家里,实际未产生住宿费,须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或按标准发放其他差旅费。

出差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和活动的,报销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会议、培训和活动通知。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往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销。举办方负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按往返各1天(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驻地和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举办方不负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凭有效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报销。

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探亲休假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出差人员到北京郊区开展公务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如确系工作需要,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北京郊区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附则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20201112开始试行,经2022725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执行。

 

附件:《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