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吸纳社会资源,促进国际中文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系指:遵循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宗旨,由捐赠人或发起人在基金会下设立、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意向说明;
(二)设立专项基金方案和资金来源说明;
(三)设立专项基金章程或实施办法;
(四)设立专项基金申请人为机构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设立专项基金申请人、发起人、捐赠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专项基金审核小组”审核,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审核小组由秘书处领导和募资与公共关系部、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同意设立的,基金会与申请人签订专项基金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直接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需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对相关资产作出限定性决策。
第六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专项基金分为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冠名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冠名基金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其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接受的所有捐赠,由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发起人、基金会人员和捐赠人代表共同派员组成,成员总数为奇数,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二)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拟定专项基金的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基金会审议;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对于金额较大的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的重点项目,应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的规定,不得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劝募、项目实施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XX基金”。
第十四条 与专项基金各公益项目有关的捐赠、资助、合作等协议均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签字人直接签订,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由捐受双方商榷,并以协议形式确认。捐赠协议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外,一般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总支出的10%。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六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同意。
第十八条 由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调整为公益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及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用于与本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2年7月25日由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