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勤俭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开展财务分析,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和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批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秘书处设置基金财务部,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并根据业务需要,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并实行有计划的轮换。

第七条  会计人员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财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依法依规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年检(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均须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金会的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账、无账面价值的财产备查账)。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业务活动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基金财务部负责人处理。原始凭证须按照基金会授权规定经业务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财务部负责人及秘书处领导审批后,由会计人员审核后生效。

第十六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最终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连续编号,记录明确,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七条  按照会计制度设置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并按规定启用。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往来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见“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及披露”)。

 

第四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会发展规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每年十一月,基金财务部会同各业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业务活动支出和费用支出预算,须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比例。

第二十二条  年度财务预算经审批后,除因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基金会工作计划、工作内容重大调整,或人员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基金财务部应定期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基金会的收入及费用、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基金会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收入均纳入本基金会的账户,由基金财务部统一核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基金会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系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提供服务收入系基金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向基金会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系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系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各项支出须用于基金会发展和公益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公益项目支出和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限定性捐赠,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安排支出;对于非限定性捐赠,应用于符合捐赠者意愿和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的支出;对于政府委托的项目资金,应会同委托单位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安排支出。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费用按其功能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业务活动成本系为实现基金会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业务活动成本实行项目成本管理核算,归集项目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形成项目成本。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成本(费用)估算,由基金财务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按审批权限和相关工作规程批准。项目成本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等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系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须厉行节约,提高机构运行效率。

第三十七条  筹资费用系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物资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费用系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系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形式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资等。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系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一)现金管理。基金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清查盘点。

(二)银行存款管理。基金会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三)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应收及预付款是基金会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基金财务部应会同各部门加强对应收和预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清算应收和预付款,履行合同约定,防止长期挂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系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基金财务部应会同综合部加强对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管理,确属不能、不宜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系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流程应合法合规、清晰严密,以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系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依规按程序审批。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四十四条  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系基金会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基金会对捐赠物资建立严格的验收、出入库、保管等制度。捐赠物资应严格遵循捐赠人的意愿和协议规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九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须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四十七条  投资项目由基金财务部提出投资方案,按照审批权限及相关工作规程进行决策。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基金财务部管理,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五十条  投资项目的执行部门为基金财务部,基金财务部应规范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根据投资协议及时回收本金、确认投资收益、防范投资风险。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票据管理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捐赠票据管理。基金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收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支票管理。支票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保管并根据基金会业务需要签发。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一章  内部会计控制

 

第五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有关规定,制定基金会内部会计控制规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一)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工作人员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三)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情况,及时提供经济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五)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六)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六条  财务分析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运用情况分析,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分析等。基金财务部负责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财务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分析结果报送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审核、检查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及披露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基金财务部负责编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由基金财务部按规程报请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专人管理。基金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及移交等工作。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等条件。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印与借出: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印,须经基金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查阅过程中,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查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查阅无关的内容。

(二)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如审计、监察工作等)必须借出的,须按程序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借用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第六十四条  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时为止。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基金财务部职责和各岗位职责、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共同组成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于2020年6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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